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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设计简介
数据源:https://ipkmdata.tipo.gov.tw/ipkm-web/country/15/
目录
1. 欧盟设计简介
2. 欧盟设计申请程序及所需文件?
3. 申请欧盟设计的费用?
1. 欧盟设计简介(1)种类
欧盟设计包含注册式设计(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RCD)以及非注册式设计(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UCD)。欧盟智慧财产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受理注册式设计申请,并对其进行审查与注册。
欧盟设计需具备新颖性以及独特性:
A.注册式设计
- 新颖性:指该设计在注册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没有相同的设计被公开于公众。
- 独特性:指该设计在注册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给相当认知的使用者(informed user)的整体印象必须不同于曾被公开过的设计。
B. 非注册式设计
- 新颖性:指该设计首次向公众公开前没有相同的设计被公开于公众。
- 独特性:指该设计给相当认知的使用者的整体印象必须不同于曾被公开过的设计。
*备注:
- 当申请注册的设计在申请前十二个月内被设计者或其继承者,或是被从设计者或其继承者处得知该设计的第三者所公开揭露的话,该被公开的设计并不会使该申请注册的设计不具备新颖性以及独特性(又称优惠期)。
- 优先权:共同体设计规则规定了申请人若于「巴黎公约」会员国或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成员中已正式地提出设计申请,就同一设计,自首次申请之申请日起算六个月内申请欧洲设计注册时可享有优先权。此外共同体设计规则亦规定了注册式设计可享有一种展览优先权(Exhibition priority),在官方认可的展览会第一次展示日期的六个月内申请欧洲设计注册时可享有优先权。
- 设计保护范围:经欧盟智能财产局注册的注册式设计,其在整个欧盟内均为有效。对于欧盟智慧财产局的决定不服者可以向欧盟智慧财产局的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独立审判,对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者可向普通法院上诉,对普通法院的判决不服者可向欧洲法院上诉。
相较于向欧盟内多个国家申请国家设计,欧盟注册式设计具有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提供单一法律制度管辖和统一保护的优点,且向欧盟智慧财产局申请注册式设计可以欧盟二十四种官方语言的其中一种来递交申请文件,可大幅节省翻译和文件管理的成本。
英国脱欧后,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欧盟法律(包含欧盟设计制度)仍适用于英国。从2021年1月1日起,欧盟设计制度下的注册式设计(RCD)、非注册式设计(UCD),以及经由世界智能财产组织(WIPO)途径(海牙协议)指定欧盟保护的设计将不在英国国内受到保护,如于2021年1月1日起,若有新的设计想要在英国受到保护,须独立向英国的智慧财产局提出申请。
(2)缔约国:共同体设计规则(Community Design regulation, CDR, (EC) No 6/2002)是欧盟国家关于欧盟设计的共同规范,欧盟国家目前有奥地利(Austria)、比利时(Belgium)、保加利亚(Bulgaria)、克罗地亚(Croatia)、塞普勒斯(Cyprus)、捷克(Czechia)、丹麦(Denmark)、爱沙尼亚(Estonia)、芬兰(Finland)、法国(France)、德国(Germany)、希腊(Greece)、匈牙利(Hungary)、爱尔兰(Ireland)、意大利(Italy)、拉脱维亚(Latvia)、立陶宛(Lithuania)、卢森堡(Luxembourg)、马耳他(Malta)、荷兰(Netherlands)、波兰(Poland)、葡萄牙(Portugal)、罗马尼亚(Romania)、斯洛伐克(Slovakia)、斯洛文尼亚(Slovenia)、西班牙(Spain)以及瑞典(Sweden)等27国。
2. 欧盟设计申请程序及所需文件?欧盟设计的注册申请,分为经由欧盟智慧财产局(EUIPO)的途径或世界智能财产组织(WIPO)的途径:
(1)欧盟智慧财产局(EUIPO)途径:欧盟智能财产局途径的欧盟设计注册申请程序在欧盟智能财产局中主要包含了「受理与形式审查」以及「实体审查」:
参考数据:https://ipkmdata.tipo.gov.tw/ipkm-web/country/15/menu/2/regulation
(a) 申请人资格:任何个人或公司。若是非欧盟的申请人,且在欧盟无住所、营业所、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机构,则必须要指定代理人办理除了申请送件以外的所有程序。
(b) 申请语言:可使用欧盟的任一种官方语言提出申请,但需另指明一种欧盟智能财产局的官方语言(英、法、德、义或西班牙语)作为第二语言,第二语言需和申请的语言不同。
(c) 送件方式:亲自送件、邮寄或电子送件等方式向欧盟智慧财产局递交申请文件,也可以将申请文件提交给成员国的中央工业财产局。
(d) 申请文件:需包含黑白或彩色表示设计的图样或照片外,另须包含符合有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如果有委任)的身份证明、申请语言规定、签名、产品指示与产品的长列表等强制性的需求项目,如有需要主张国际优先权或展览优先权,即需含有国际优先权或展览优先权请求、解释设计的说明叙述、罗卡诺分类号(Locarno Classification)、设计者的引用或延迟请求等可选择的部分。
(e) 多重申请:多个设计(数量无限制)可包含在同一件的注册申请,其中各个设计会被分开审查以及可以分开行使权力。多重申请较各个设计分别申请有较低注册费与公告费总和的优点。各个设计的外观、本质或目的也不必彼此相关,但每个设计的所有者必须相同,设计的数量也不能与设计的视角数量相混淆,每个设计必须要有适当的(图形)表示,以及每个设计必须仅属于罗卡诺分类中的同一类。虽然多重申请中各个设计会被分开审查,但多重申请中对各个设计审查的准予注册或核驳的决定会一并同时做出,也就是说即使多重申请中某部分的数个设计没有不予注册的理由,但在有不予注册理由的其他数个设计没有被审查认定准予注册或认定核驳之前,审查员也不会对没有不予注册理由的某部分的数个设计做出准予注册的决定。
(f) 缴交规费:注册费、公告费、延迟公告费、多重申请的附加注册费、多重申请的附加公告费以及多重申请的附加延迟公告费必须在递交注册申请时缴纳。
* 实体审查:
若欧盟设计的注册申请通过形式审查,接下来的实体审查仅会审查申请注册的设计是否符合设计定义以及是否违反公共政策和道德伦理。
一旦欧盟设计的注册申请通过实体审查,审查员再次确认文件内容符合要求且规费均已缴交后,该欧盟设计就会进行注册与公告。
(2) 世界智能财产组织(WIPO)途径:
世界智能财产组织途径是一种基于海牙协议的国际设计注册制度。海牙协议缔约国的国民或在海牙协议缔约国中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机构的申请人,可以世界智能财产组织国际局的官方语言(英、法或西班牙语)向世界智能财产组织的国际局提交国际设计注册申请,缴交基本费、公告费与指定费等规费,并指定欧盟智慧财产局为指定局。世界智能财产组织国际局会对该国际设计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满足形式审查的要求后于国际设计公报(International Designs Bulletin)中公告该国际设计注册,并以电子通讯方式通知欧盟智能财产局。
之后,欧盟智慧财产局会对该国际设计注册申请进行实体审查(即审查是否符合设计定义以及是否违反公共政策和道德伦理),而不会再对其进行形式审查。若实体审查有不予注册的理由,欧盟智慧财产局必须在国际设计公报公告该国际设计注册后6个月内通知世界智能财产组织国际局。此外若是非欧盟的申请人在欧盟没有住所、营业所、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机构,则会被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委任代理人,若逾期未委任,欧盟智慧财产局会拒绝该国际设计注册在欧盟的保护。欧盟智慧财产局审查后若没有不准注册的理由则会立即通知世界智能财产组织国际局。如果世界智能财产组织国际局在国际设计公报公告该国际设计注册后六个月内没有收到欧盟智慧财产局有不予注册理由的通知,则该国际设计注册自国际注册日起享有与经由欧盟智慧财产局途径注册之设计相同的权利。
(1) 欧盟智慧财产局(EUIPO)途径的费用
(2) 世界智能财产组织(WIPO)途径的费用
(3) 其他程序费用
参考数据:https://ipkmdata.tipo.gov.tw/ipkm-web/country/15/menu/3/regulation#_ftn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