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专利

 
    新型专利申请的手续,主要依照申请、程序审查、形式审查、实体审查、公告之顺序进行。新型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算十年届满。


(一) 必要文件

 
◆ 申请新型专利,须备具必备文件及证明文件。前者为申请书、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摘要及图式;后者如身份证明文件、委任状、优先权等。
申请新型专利,以申请书、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及图式齐备之日为申请日。
图例:

 
 (二) 程序审査
各式申请书类是否为智慧财产局所规定的格式。
各式申请书、说明书类及图式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
证明文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律效力。
申请日之认定。
创作人及申请人是否合乎规定。
代理人之资格与权限。
是否缴纳规费。
相关文件之补正期间可延展,期限最长为6个月。

 (三) 形式审査
是否属物品形状、构造或组合者。
是否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是否非单一性。
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是否未揭露必要事项,或其揭露明显不清楚者。
修正是否明显超出申请时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所揭露之范围者。
 
 (四) 公告
核准审定书送达起三个月内缴纳证书费及第一年专利年费后,始予公告。
自公告日起给予新型专利权。
 
 (五) 新型专利技术报告
申请专利之新型经公告后,任何人得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新型专利技术报告。
有非专利权人为商业上之实施,并检附有关证明文件者,专利专责机关应于六个月内完成新型专利技术报告。
审查内容为新颖性、进步性、先申请主义。
新型专利权人之专利权遭撤销时,就其于撤销前,因行使专利权所致他人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但其系基于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之内容,且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