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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专利
新型专利申请的手续,主要依照申请、程序审查、形式审查、实体审查、公告之顺序进行。新型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算十年届满。
(一) 必要文件◆ 申请新型专利,须备具必备文件及证明文件。前者为申请书、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摘要及图式;后者如身份证明文件、委任状、优先权等。
◆ 申请新型专利,以申请书、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及图式齐备之日为申请日。
◆ 图例:
(二) 程序审査◆ 各式申请书类是否为智慧财产局所规定的格式。
◆ 各式申请书、说明书类及图式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
◆ 证明文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律效力。
◆ 申请日之认定。
◆ 创作人及申请人是否合乎规定。
◆ 代理人之资格与权限。
◆ 是否缴纳规费。
◆ 相关文件之补正期间可延展,期限最长为6个月。
(三) 形式审査◆ 是否属物品形状、构造或组合者。
◆ 是否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 是否非单一性。
◆ 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是否未揭露必要事项,或其揭露明显不清楚者。
◆ 修正是否明显超出申请时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所揭露之范围者。
(四) 公告
◆ 核准审定书送达起三个月内缴纳证书费及第一年专利年费后,始予公告。
◆ 自公告日起给予新型专利权。
(五) 新型专利技术报告
◆ 申请专利之新型经公告后,任何人得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新型专利技术报告。
◆ 有非专利权人为商业上之实施,并检附有关证明文件者,专利专责机关应于六个月内完成新型专利技术报告。
◆ 审查内容为新颖性、进步性、先申请主义。
◆ 新型专利权人之专利权遭撤销时,就其于撤销前,因行使专利权所致他人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但其系基于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之内容,且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