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


 
只要申请案符合新颖性、进步性及具产业应用性,欧洲专利应核准给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本文就上述专利要件进行说明:

目录

1. 在欧洲,什么可以申请专利,什么不可以申请专利?
2. 欧洲发明专利申请程序?
3. 在欧洲申请发明专利所需的文件?
4. 在欧洲申请发明专利的费用是否正确?
5. 结论
 
1. 在欧洲,什么可以申请专利,什么不可申请专利?
(1)可申请专利者需为一「发明」
欧洲专利公约(EPC)并未对「发明」进行定义,但有提供不被视为发明的清单,将其排除在发明之范围之外,如下所示:
◆ 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 美术创作;
◆ 计划、规则、人类心智活动、游戏或商业的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
◆ 信息表达。
以上不符发明意义之范围,以欧洲专利申请案或欧洲专利所载申请专利之目标涉及上述目标或活动本身者为限。
 
另外,欧洲专利公约亦规定了下列三种法定不予专利的发明:
◆ 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 植物或动物的品种,或生产植物或动物的主要生物学方法,但不包含微生物学方法;
◆ 对于人类或动物的外科手术或治疗方法,以及对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方法。
 
(2) 需具「新颖性」
绝对新颖:若一项发明不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认为该发明具有新颖性。欧洲专利公约中采用绝对新颖的原则:在欧洲专利申请提交日期或优先权之前,包括通过书面或口头描述、使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向世界上任何地方的公众公开的所有内容,构成该欧洲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
 
国际优先权:欧洲专利公约规定,申请人若于「巴黎公约」会员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已正式提出专利申请,就同一发明,自首次申请之日起算十二个月内于申请欧洲专利时可享有国际优先权。
 
◆ 拟制丧失新颖性:若在欧洲专利申请提交日期优先权日期之前有其他欧洲专利申请已提交,且该其他欧洲专利申请在该欧洲专利申请提交日期或优先权日期之后公开,则该其他欧洲专利申请的内容亦构成该欧洲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
 
◆ 例外不丧失新颖性之事由(优惠期):
若在欧洲专利申请提交日期或优先权日期之前六个月内有
A. 他人从申请人处得知发明内容且违反申请人之意志的公开,或
B. 申请人或其前任权利人根据1928年11月12日于巴黎签属之「国际展览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exhibitions)」(1972年11月30日修订)范围内的正式国际展览中展示了发明的事实
上述两种公开并不会使该欧洲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 (又称优惠期)。
 
(3) 需具「进步性」
考虑到现有技术的水平,若该发明对该领域之技术人员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具有进步性。
 
(4)需具「产业利用性」
若一项发明可以在包括农业在内的任何类型的工业中制造或使用,则应认为该发明可被产业应用。
 
欧洲专利申请案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十八个月后会早期公开(避免企业重复投入研发及投资的浪费,并可使第三人得因发明技术内容之公开而获得相关技术信息,从事进一步研究发展),申请人可以请求提早公开。
 
2. 欧洲发明专利申请程序?
(1) 欧洲专利采用检索与审查分离制度,欧洲专利局在收到合格的专利申请案与相关规费后,第一阶段会先进行先前技术检索,并将检索报告与初步的评估意见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可再依检索报告的内容来决定是否要请求进行下一阶段的实体审查。
 
经欧洲专利局核准欧洲专利后,若欲进入各国生效,各国可要求专利权人提供官方语言的翻译本以及相关规费,若专利权人逾期未提供或缴费,则欧洲专利在该国会被视为自始无效。
 
在欧洲专利核准公告后九个月内,除了专利权人外之第三人均可向欧洲专利局对该欧洲专利提出异议,异议的结果会对所有的成员国生效。在欧洲专利核准公告后九个月后,第三人仅可在各专利生效国内分别依各国的法律规定提出无效(撤销)程序。专利权人可在取得欧洲专利权后至专利权期满之间向欧洲专利局申请对自己的欧洲专利限制或撤销,但在该欧洲专利有被提起异议的审理期间内不得申请限制或撤销。对于欧洲专利局的决定不服者可以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其中欧洲专利局的决定包含了收件(受理)处、审查部门、异议部门和法律部门的决定。
 
(2) 欧洲单一专利
◆ 单一专利是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经由欧洲专利局注册的单一专利,在参与的成员国内具有相同的保护及同等的效力,该单一专利的限制、转让、撤销或失效的效力及于全部参与国,但仅可在参与成员国的全部或部分的范围内进行授权。
 
欧盟27个成员国之中有25国(除了西班牙、克罗地亚)参与单一专利制度加强合作,其中目前有批准并生效单一专利制度(Unitary Patent system)的成员国共17国,分别是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以及瑞典。单一专利的效力仅及于上述有批准并生效单一专利制度的17国。
 
◆ 申请流程—与欧洲专利相同
单一专利制度建立在欧洲专利公约的基础上,因此单一专利在核准前的阶段与欧洲专利完全相同,即申请人需向欧洲专利局提交欧洲专利申请,一旦该欧洲专利经欧洲专利局审查并核准,若欲取得单一专利的效力,申请人必须在该欧洲专利公告日起一个月内提交单一效力的申请,若满足相关规定要求,欧洲专利局审查后即会授与单一专利,并登记于单一专利保护注册簿。
 
◆ 单一专利之优点与缺点:
A. 优点:单一专利具有以一篇专利效力涵盖复数国家获得统一且地域广泛保护的优势,且相较于分别向欧洲专利生效的国家缴纳各国规定的年费,单一专利的年费是向欧洲专利局缴纳,在专利的管理与维护上将更加方便。
 
B. 缺点:单一专利的限制、转让、撤销或失效的效力及于全部参与的成员国;欧洲专利的限制、转让、撤销或失效的效力于指定国家生效后,是彼此独立的
  
3. 在欧洲申请发明专利所需的文件?
(1)申请书
(2)专利说明书
(3)申请专利范围
(4)摘要
(5)必要图式
(6)主张优先权者,须备齐优先权信息及文件。
(7)其他规定文件
 
申请除了需提出文件外,同时需要缴纳官方规费,基本申请费用包含专利范围的15项请求项及35页申请书,如申请书超出以上范围,则需要缴交额外官方费用。
 
欧洲专利局会在接获申请后,就申请人所提交之数据进行形式审查,检查专利申请案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4. 在欧洲申请发明专利的费用是否正确?
请参考欧洲规费表。
 
5. 结论
欧洲专利申请需要仔细规划、深入研究和决定相关战略。通过了解申请流程并在必要时利用专业指导,公司企业可以有效地保护其品牌形象并于充满活力的欧洲市场中获得更多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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