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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设计专利简介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种类分为发明专利、设计专利及植物专利。
最早的《美国专利法》是在1790年4月10日通过的,其立法依据是1787年9月颁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国会有权藉由保障著作人及发明人在有限的时间内对其作品和发明享有排他权,以促进科技与实用技艺的发展」。
现行的《美国专利法》是1952年制定完成的。
《美国发明人保护法》是在1999年11月29日美国总统柯林顿签署的,主要将不公开审查制度改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等。
美国发明法案修正美国法典第35卷是在2011年9月16日通过并自2013年3月16日生效,将美国专利制度从「先发明原则(First to invent)」修改为「发明人先申请原则(First inventor to file)」。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成立于1802年隶属于国务院管辖,直到1925年更改为商务部的下属机构直到今日,主要负责掌握全国专利申请、审查及核准手续等。
美国设计专利制度简表
申請种类 | 设计申请、国际申请 |
保护年限 | 自公告日起15年 |
可授予专利之类型 | 任何发明有关制造物的新颖、独创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者,均可按照美国专利法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取得对于该项外观设计的专利权 |
非属发明专利类型 | 1.制品的设计如果是以物品的功能作为要求重点时,则因其欠缺装饰性的特征 2.若不具备独特性或可区别性形状或外观,亦因其欠缺装饰性的特征 3.设计系模仿著名或自然界中已存在的事物或人物 4.若被认为对种族、宗教、性别、道德团体或国籍有冒犯时,亦属不适格的设计专利 |
优先权 | 6个月 |
公布时间 | 核准后公告 |
审查制度 | 申请即审制(申请后直接进行实体审查) |
专利要件 | 装饰性、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 |
美国设计专利申请程序1.国内申请案
美国国内设计专利申请的简要流程,如下图所示。
设计乃透过视觉要求具体实施或应用于制品上的装饰特征所构成,因此,设计主要是表现在物品的外观上。
美国设计专利申请目标可以是物品之外观构成或形状、或应用于物 品上的表面装饰、或物品之外观构成及其表面装饰之组合。物品的表面装饰设计不能脱离物品而单独存在,而表面装饰设计的图样必须是清楚明确的,且可应用于制品之上。
USPTO为执行与专利相关之职责,申请人提出申请案后USPTO直接进行审查,依据审查结果对应地对于受专利保护之申请决定是否授与专利权。
美国专利法规定,任何人创作具新颖、原创及装饰性的制品设计,凡合于本法所规定之专利要件者,得授与设计专利。设计专利仅保护制品之外观,至于结构性功能或实用性功能,不予保护。
向美国申请设计专利时,申请人应叙明并提交以下列举的基本文件书类、以及缴纳相关规费:
另外,在接收到设计专利的审查意见后,申请人可以依据需要而提出CA、DA、CIP。
2.国际申请案
国际设计专利申请的简要流程,如下图所示。
(1) 依海牙协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基于例如海牙协议透过在协议签约会员国提出申请,申让该设计专利申请得以在其他的数个协议签约会员的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同样地获得设计专利保护机会的一国际注册体系。
亦即,申请人能够简单地依据海牙协议向设置于WIPO所属会员国家的任一国际局提出一件工业设计专利国际申请案,经由单一申请程序让申请人在所需要之缔约国取得专利保护的机会。又,因为只须通过一次的国际申请,就可以依据各国规定经由实体审查或形式审查而同时在数个国家取得保护,所以,可以免除到各国申请之复杂程序,使得后续管理程序更为简单方便。
在向WIPO国际局提出国际设计专利申请时,申请人必须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提出,当国际公布尔日起12个月内,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必需发出审查意见。
关于海牙协议相关信息,请至USPTO下载,连结网址如下:https://www.uspto.gov/patents/initiatives/hague-agreement-concerning-international-registration-industrial-designs
(2) 依巴黎公约申请
依据巴黎公约向美国USPTO提出设计申请的简要流程,如下图所示。
3.设计专利申请的加速审查途径
加速审查的适用资格和优先审查大同小异,设计专利申请案适用于加速审查,但是,植物专利申请案及RCE申请案不适用加速审查。
加速审查之注意事项如下:
(1) 申请案件的独立项不得超过 3 项;总项数不得超过 20 项;也不得包含任何多项附属项。
(2) 若发明可以实质关于包括:改善环境质量、有助于能源开发或节约或反恐怖主义,在提出加速审查时,无须向USPTO缴纳费用。
(3) USPTO 向大型企业(聘用员工人数达500人以上公司)收取的优先审查费用为140美元,小型企业(个人、聘用员工人数500人以下公司、非营利机构)和微型企业(发明不超过4件以及收入低于美国家庭收入平均3倍,且未转让或授权给收入高于美国家庭收入平均3倍的实体)则分别有50%和75%的费用折扣。
(4) 加速审查要求申请人对请求保护的发明进行审查前的检索报告(Pre-Examination Search Document),并提交加速审查辅助报告(Examination Support Document)。申请人必须在审查辅助报告中包括讯息披露声明(IDS),在其中引用被认为与每项请求项最为相关的参考文献。此外,申请人必须指出在参考文献中与所有请求项对应的内容,并详细解释为什么认为该请求项相对于所引用的参考文献具有可专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