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台湾专利
一、综览:
依据台湾专利法之规定,发明人、新型创作人或设计人可以自行或经由委托专利师或专利代理人向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提出专利保护之申请,经审查符合专利要件后核准公告给予专利权而享有在一定期间专有排他以保护其创作发明或研发成果的权益。
台湾专利制度除已废除刑事处罚及异议外,尚至少具备以下特点:
- 先申请原则:即不论发明先后,同一发明有二以上之专利申请案时,就最先申请者准予专利;
- 发明早期公开制:除无应不予公开的情况外,专利申请案自申请次日起(或优先权日次日起)十八个月后公开;
- 发明采实体审查制,新型专利采形式审查制,设计专利采申请即审制:自2002年10月26日起发明专利申请案须经申请实体审查方进行技术审查,若无人提出申请即不对该案进行实体审查,任何人得于申请次日起三年内申请实体审查
- 公众审查制:审定公告后,可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内提起举发。将提起异议与提起举发法定事由结合,使民众以单一举发制度,提出行政救济;
- 专利标示义务:专利权人或实施权人应在专利物品或包装附有专利标示及专利权号数,如因未附如标示,致他人不知为专利品而侵害其专利权时,不得请求损害赔赏。但未获专利权物品,不得任意标记专利标示。
二、种类:
台湾专利通常包括发明专利、新型专利及设计专利等三大类。
主管机关 |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TIPO) |
专利类型 | 发明专利 | 新型专利 | 设计专利 |
保护对象 | 利用自然法则之 技术思想之高度创作 | 形状、构造或其组合 | 物品(包含物品之部分)之形状、花纹或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要求之创作 |
保护期限 | 自申请日起20年 | 自申请日起10年 | 自申请日起15年1 |
国际优先权 | 最早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 | 最早优先权日起6个月内 |
实体审查 | 申请日起三年内,任何人可请求实体审查 | 采形式审查,不进行实体审查 | 申请即进入实体审查 |
国际申请 | ╳2 | ╳2 | ╳ |
新型专利技术报告 | NA | V | NA |
◆ 附注:
1.自2019年11月起,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延长至15年。
2.台湾非属PCT缔约国,但接受基于PCT申请案作为优先权案,唯优先权主张期限视同国际申请案,发明及新型专利为申请后12个月。
一般而言,「发明专利」是用于保护保护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思想的高度创作;「新型专利」是用于保护对于物品的形状,构造或装置的创作或改良;「设计专利」通常是用于保护对于物品的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要求之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