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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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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专利侵害鉴定报告是什么?
2. 专利侵害鉴定的流程?
3. 专利鉴定服务流程?
4. 结论
1. 专利侵害鉴定报告是什么?
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与否取决于专利权人能否证明侵权行为事实的存在。无论是侵害行为本身或侵权物的认定都有赖专利权人提出证据才得以证明。而「专利侵害鉴定报告」,就是常见的证据。
「专利侵害鉴定报告」依其来源,可能属于鉴定类或文书类的证据,介绍如下:
一、鉴定
(一)法院依职权制作鉴定报告书:
此类鉴定称为嘱托鉴定,指由法院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而鉴定人需根据其专门知识或技能经验,在法庭上表示「特别规律或经验法则」,以协助法官进行判断。
鉴定人则可由自然人、法人或机关担任。而在专利诉讼中,法院常指派法人鉴定机构制作专利侵害鉴定报告。
(二)法院依当事人声请进行鉴定:
法院得依当事人声请而进行鉴定,法院则依法于必要时,依职权或依声请命证人或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资料。
二、书证
书证是以书写在文书上之陈述或意见做为证据资料。在专利诉讼开始前或过程中,当事人可寻法院推荐的单位进行专利侵害鉴定。
此外,《文书》分为《勘验文书》和《报告文书》。当事人所出示的「专利侵害鉴定报告」,因无法产生法律效果而仅是鉴定单位的侵权判断,故其应属于「报告文书」。因此,专利侵害鉴定报告不因具有「形式上证据力」而生「实质上证据力」。
˙形式上证据力:当事人所出示的「专利侵害鉴定报告」必须是确实是由鉴定单位所制作,而且内容的陈述必须是可证明专利侵害成立与否。且报告内容应包含请求项的解释、侵权物分析、请求项要件和侵权物的比较等,以提供法院斟酌。
三、人证
例如专家的证词、论文或著作等。因此,发明人、专利工程师也可能做为证人。
四、勘验
指法官就专利侵害的认定部分,亲自以其五官感受而认定相关的事实是否为真。
̇˙结论
专利侵害鉴定报告可能是由当事人所提出的「书证」,也可能是法院主动做成的「嘱托鉴定」; 「人证」或「勘验」是专利侵害鉴定报告的替代物。
2. 专利侵害鉴定的流程?
「专利权」授予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享有法律所赋予之排他性效力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得排除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进口其专利物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之行为,否则即侵害专利权。是否侵害专利之认定,关键在于他人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进口之「物品」或其使用之「方法」是否落入系争专利之专利权范围。 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当事人将进行专利侵权鉴定以利确认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专利侵权鉴定流程如下:
(1) 解释申请专利范围及技术内容:
专利侵害之鉴定必需先解释申请专利范围(Claim Construction),并解析申请专利范围之技术特征,以合理界定专利权范围。同时,亦必需解析待鉴定对象之技术内容。
(2) 比对申请专利范围及技术内容:
A. 解析申请专利范围之技术特征
B. 解析待鉴定对象之技术内容
C. 解析申请专利范围之技术特征待鉴定对象之技术内容后,即需依顺序进行比对如下:
(A) 基于全要件原则(all-elements rule / all-limitations rule),判断待鉴定对象是否符合文义读取
˙全要件原则,是指请求项中每一技术特征完全对应表现(express)在待鉴定对象中。在本层次之审查中,即在确认解释后的申请专利范围中之技术特征的文字意义是否完全对应并表现在待鉴定对象中。
(B) 基于全要件原则,判断待鉴定对象是否适用「均等论」
˙均等论:
即基于保障专利权人利益的立场,避免他人仅就其申请专利范围之技术特征稍作非实质之改变或替换,而规避专利侵权的责任。
由于以文字精确、完整描述申请专利范围,实有其先天上无法克服的困难,故专利权范围得扩大至申请专利范围之技术特征的均等范围,不应仅局限于申请专利范围之文义范围。
待鉴定对象符合文义读取,而被告主张适用逆均等论时,应再比对待鉴定对象是否适用逆均等论。
˙逆均等论(又称消极均等论):
即为防止专利权人任意扩大申请专利范围之文义范围,而对申请专利范围之文义范围予以限缩。若待鉴定对象已被申请专利范围之文义范围所涵盖,但其是以实质不同之技术手段达成实质相同之功能或结果时,则阻却「文义读取」,待鉴定对象并未落入专利权(文义)范围。
˙若待鉴定对象适用「均等论」,且被告主张适用「禁反言」或「先前技术阻却」时,应再比对待鉴定对象是否适用「禁反言」或「先前技术阻却」。(被告可择一或一并主张适用禁反言或先前技术阻却,判断时,两者无先后顺序关系。)
I、禁反言(又称「申请历史禁反言」):
即为防止专利权人借「均等论」重为主张专利申请至专利权维护过程任何阶段或任何文件中已被限定或已被排除之事项。
申请专利范围为界定专利权范围之依据,一旦公告,任何人皆可取得申请至维护过程中每一阶段之文件,基于对专利权人在该过程中所为之补充、修正、更正、申复及答辩的信赖,不容许专利权人藉「均等论」重为主张其原先已限定或排除之事项。因此,禁反言得为「均等论」之阻却事由。
II、先前技术:
涵盖申请日(主张优先权者,则为优先权日)之前所有能为公众得知之信息,不限于在何地、何种语言或任何形式(如:书面、网络、口头、展示或使用等)。先前技术属于公共财,任何人均可使用,不容许专利权人借「均等论」扩张而涵括先前技术。因此,「先前技术阻却」得为「均等论」之阻却事由。
(1)若待鉴定对象适用「禁反言」或「先前技术阻却」二者或其中之一:应判断待鉴定对象未落入专利权范围。
(2)若待鉴定对象不适用「禁反言」,亦不适用「先前技术阻却」,则应判断待鉴定对象落入专利权(均等)范围。
若待鉴定对象适用「均等论」,且被告未主张适用「禁反言」或「先前技术阻却」时,应判断待鉴定对象落入专利权(均等)范围。
3. 专利鉴定服务流程
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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