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


 

欧洲的专利制度与中国不同,分别由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负责欧洲专利的申请,以及欧盟智慧财产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负责基于欧洲经济共同体(现已由欧盟承接其功能)之共同体设计部份。

 

主管机关

欧洲专利局

(EPO)

欧盟智慧财产局

(EUIPO)

专利类型

发明专利

设计1

保护对象

排除不予专利事项后的任何领域技术之发明并具备新颖性、进步性且适合产业应用者。

产品整体或其一部的外观特征,尤其包括产品本身的线条、轮廓、颜色、形状、纹理和/或材料以及其装饰,共同构成之产品的整体或部分外观者。

保护期限

自申请日起20

自申请日起25

国际优先权

最早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

最早优先权日起6个月内

实体审查

最迟至收到检索报告后6个月内2需提出实审请求

形式审查完毕即进入实体审查

国际申请

PCT

海牙协议

其他

可申请欧洲单一专利3

(Unitary Patent)

 

附注:

1.此处之设计专指注册式共同体设计(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RCD)

2.即使申请人于收到检索报告前已请求实审,收到检索报告后仍需回复EPO并请求续行实审,逾期未回复则该申请案将会被视为撤回。

3.202361日生效,经由欧洲专利局注册的单一专利,在批准并生效的成员国间具有相同的保护以及同等效力,目前单一专利的效力仅及于下列17个成员国,分别是:

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以及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