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的手续,主要依照申请、程序审查、早期公开、实体审查、公告之顺序进行。发明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算二十年届满。


(一) 必要文件

 
 ◆ 申请发明专利,由专利申请权人备具申请书、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摘要及必要之图式,向专责机关申请之。
 ◆ 申请发明专利,以申请书、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及必要之图式齐备之日为申请日。
 ◆ 说明书及必要之图式若以外文本提出,在智慧财产局规定的期限内必须提交已翻译好之中文说明书。

 ◆ 图例: 

(二) 程序审查
 ◆ 申请书由智慧财产局所指定的格式及份数提交。
 ◆ 申请书及说明书、图式等制作须符合专利法之规定。
 ◆ 提交的证明文件必须是正本或是可证明与正本相同之副本。
 ◆ 申请日之认定。
 ◆ 申请人是否合乎规定。
 ◆ 委任状是否注明代理人之权限及文件送达之地址。
 ◆ 是否缴纳规费。
 ◆ 其他审查。
 
 (三) 早期公开
 ◆ 智慧财产局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翌日起18个月后公开。
 ◆ 申请人可以申请提早公开。
 ◆ 若在申请日起15个月内撤回申请案,或有关国家安全机密、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之申请案则不予公开。
 
 (四) 实体审查
 ◆ 申请日后3年内任何人均可提出申请。
 ◆ 公开后,如有非专利申请人为商业上之实施者,智慧财产局得依申请优先审查之。
 ◆ 台日间已试行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计划。
 ◆ 发明专利申请案违反以下规定者,不予专利权:违反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产业利用性、新颖性、进步性及单一性;发明内容未充分揭露,及申请专利之发明不符合专利要件等。
 ◆ 当申请案有不予专利之场合,则会发给核驳审定书。
 
 (五) 公告
 ◆ 核准审定书送达起三个月内缴纳证书费及第一年专利年费后,始予公告;届期未缴费者,不予公告。
 ◆ 自公告日起给予发明专利权。
 ◆ 发明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算二十年届满。
 
 (六) 再审查
对于不予专利之审定有不服者,得于审定书送达后二个月内备具理由书,申请再审查。再审查时,应指定未曾审查原案之专利审查人员审查。
 
 (七) 延长
医药品、农药品或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之实施,依其他法律规定,应取得许可证者,其于专利案公告后取得时,专利权人得以第一次许可证申请延长专利权期间,并以一次为限,且该许可证仅得据以申请延长专利权期间一次。核准延长之期间,不得超过为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取得许可证而无法实施发明之期间;取得许可证期间超过五年者,其延长期间仍以五年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