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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设计专利简介
依据台湾专利法之规定,申请设计专利,应就每一设计提出申请。外观设计的设计人可以自行或经由委托专利师或专利代理人向经济部智能财产局提出专利保护之申请,经审查符合专利要件后核准公告给予专利权而享有在一定期间专有排他以保护其创作发明或研发成果的权益。
台湾专利制度除已废除刑事处罚及异议外,设计专利尚至少具备以下的特点:
- 先申请原则:即不论设计先后,同一设计有二以上之专利申请案时,就最先申请者准予专利;
- 一設計一申請原则:一件设计专利申请案,仅得就单一外观应用于单一物品提出申请,即所谓「一设计一申请」。换言之,一设计揭露二个以上之外观,或一设计指定二个以上之物品,原则上不得合并在一申请案中申请。
- 所谓「单一外观应用于单一物品」,依据台湾实务,包括:(1) 变化外观设计、(2) 成组设计等两种特殊的申请态样。
- 单一外观,指申请专利之设计具有一特定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之创作。
- 单一物品,指一个独立的设计创作对象,为达特定用途而具备特定功能者。
- 若物品之构成单元具有合并使用于该特定用途之必要性,得将该构成单元之组合视为一物品。
例如,表带与表体、笔帽与笔身、瓶盖与瓶子、茶杯与杯盖、电话基座与话机、衣服暗扣等具有匹配关系之物品;成双之鞋、成双之袜、成副之手套等具有左右成双关系之物品;成副之象棋、成副之扑克牌等具有整副设计关系之物品,均由复数个构成单元所组成,而构成一特定用途,由于各构成单元之间具有合并使用于该特定用途之必要性,故将所有单元所构成之整体视为一物品,符合一设计一申请之规定。
- 申请即审制;设计专利申请案一旦文件齐备而受理后,即刻直接进入审查阶段;审委将就设计图说的说明书及图式所揭露物品之外观审查,若违反一设计一申请致有申请专利之设计不明确的情形时,会以审查意见通知函通知申请人限期申请分割或修正说明书或图式,或如符合「成组设计」之规定者,亦得修正为「成组设计」。届期未申复、申请分割或修正者,会以违反一设计一申请之规定为理由,予以核驳。
- 公众审查制:审定公告后,可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内提起举发。将提起异议与提起举发法定事由结合,使民众以单一举发制度,提出行政救济;
- 专利标示义务:专利权人或实施权人应在专利物品或包装附有专利标示及专利权号数,如因未附如标示,致他人不知为专利品而侵害其专利权时,不得请求损害赔赏。但未获专利权物品,不得任意标记专利标示。
专利类型 | 设计专利 |
保护对象 | 物品(包含物品之部分)之形状、花纹或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要求之创作 |
实体审查 | 申请即进入实体审查程序 |
权利期限 | 自申请日起算15年(自2019年11月起生效) |
优先权 | 自最早优先权日起算6个月内 |
设计专利保护对象案例:
设计专利申请的手续,主要依照设计申请、形式审查、实体审查、公告之顺序进行。设计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算十五年届满。
1. 申请
- 申请新型专利,原则上须备具申请书、说明书等必备文件及证明文件两种类。前者为申请书、说明书及图式,后者如身份证明文件、委任状、优先权证明文件等。
- 必备文件提出之后,才能确保申请日,并进入下一阶段程序。
2. 程序审查
- 申请书及说明书、图式等制作须符合专利法之规定。
- 申请书、说明书及图式齐备之日为申请日。
- 代理人之资格与权限。
- 创作人及申请人是否合乎规定。
- 是否缴纳规费。
- 优先权主张期限为6个月。
3. 实体审查
- 满足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诉求之创作。
- 产业利用性。
- 新颖性。
- 创作性。
- 同一人有二个以上近似之设计,得申请设计专利及其衍生设计专利。衍生设计之申请日,不得早于原设计之申请日。
- 下列各款,不予设计专利:纯功能性之物品造形、纯艺术创作、积体电路电路布局及电子电路布局、物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 说明书及图式应明确且充分揭露,使该设计所属技艺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能了解其内容,并可据以实现。
- 先申请主义:相同或近似之设计有二以上之专利申请案时,仅得就其最先申请者,准予设计专利。
- 应就每一设计提出申请。
- 补正之中文本,不得超出申请时所揭露之范围。
4. 公告
- 核准审定书送达起三个月内缴纳证书费及第一年专利年费后,始予公告。
- 自公告日起给予设计专利权。
- 设计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算十五年届满。
5. 再审查
- 对于不予专利之审定有不服者,得于审定书送达后二个月内申请再审查。
6.分割制度 依据台湾专利法之规定,申请专利之设计实质上为二个以上之设计时,申请人得为分割之申请。实务上,分割之申请包括下列情况:
(1) 不符合一设计一申请:
申请专利之设计实质上为二个以上之设计而不符合一设计一申请规定者,申请人得申请分割以克服之,例如:
a) 申请专利之设计包含二个以上之外观或二个以上之物品,而不符合一设计一申请时;
b) 以二个以上之物品申请成组设计,该构成物品不属于同一类别,或习惯上非属成组物品贩卖或使用,而不符成组设计之定义;
c) 一申请案中有二个以上相同或近似之设计,若为相同设计,仅能申请其中一设计,其余设计应删除;若为近似之设计,应择一申请,其余设计可分割并改请为「衍生设计」。
(2) 已符合一设计一申请:
申请专利之设计已符合一设计一申请,但原申请案之说明书或图式所揭露之内容实质上得为二个以上设计时,申请人得将申请时在说明书或图式有揭露之设计,就其中一个或多个设计分割,而为另一件或多件申请案。例如:
a) 申请时图式之「参考图」所明确揭露之另一物品或另一设计;
b) 申请时图式所明确揭露之其一组件;
c) 与原申请案不同范围之主张内容,且为申请时说明书或图式之揭露内容所支持,例如将图式中的部分实线改成虚线,或将部分虚线改成实线之主张内容。
惟,设计分割案仍须符合「不得超出原申请案申请时说明书或图式所揭露之范围」之标准。
此外,关于分割时点,依据台湾专利法,设计专利申请案之分割,应于原申请案再审查审定前为之。另,设计专利尚未准用发明专利于核准后三个月内得申请分割之规定。亦即,原申请案核准后,或再审查审定核驳后,均无法再提分割。申请人若有意分割,应把握申请案审查期间,提出分割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