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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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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 專利侵害鑑定報告是什麼?
2. 專利侵害鑑定的流程?
3. 專利鑑定服務流程?
4. 結論
1. 專利侵害鑑定報告是什麼?
專利侵權行為成立與否取決於專利權人能否證明侵權行為事實的存在。無論是侵害行為本身或侵權物的認定都有賴專利權人提出證據才得以證明,而「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就是常見的證據。
「專利侵害鑑定報告」依其來源,可能屬於鑑定類或文書類的證據,介紹如下:
一、鑑定
(一)法院依職權製作鑑定報告書:
此類鑑定稱為「囑託鑑定」,指由法院指定鑑定人進行鑑定,而鑑定人需根據其專門知識或技能經驗,在法庭上表示「特別規律或經驗法則」,以協助法官進行判斷。
鑑定人則可由自然人、法人或機關擔任。而在專利訴訟中,法院常指派法人鑑定機構製作專利侵害鑑定報告。
(二)法院依當事人聲請進行鑑定:
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而進行鑑定,法院則依法於必要時,依職權或依聲請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資料。
二、書證
書證指以書寫在文書上之陳述或意見做為證據資料。在專利訴訟開始前或過程中,當事人可尋法院推薦的單位進行專利侵害鑑定。
此外,「文書」分為「勘驗文書」和「報告文書」。當事人所出示的「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因無法產生法律效果而僅是鑑定單位的侵權判斷,故其應屬「報告文書」。因此,專利侵害鑑定報告不因具有「形式上證據力」而生「實質上證據力」。
˙形式上證據力:當事人所出示的「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必須是確實是由鑑定單位所製作,而且內容的陳述必須是可證明專利侵害成立與否。且報告內容應包含請求項的解釋、侵權物分析、請求項要件和侵權物的比較等,以提供法院斟酌。
三、人證
例如專家的證詞、論文或著作等。因此,發明人、專利工程師也可能做為證人。
四、勘驗
指法官就專利侵害的認定部分,親自以其五官感受而認定相關的事實是否為真。
˙結論
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可能是由當事人所提出的「書證」,也可能是法院主動做成的「囑託鑑定」;「人證」或「勘驗」是專利侵害鑑定報告的替代物。
2. 專利侵害鑑定的流程?
「專利權」授予專利權人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享有法律所賦予之排他性效力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排除他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其專利物品,或使用其專利方法之行為,否則即侵害專利權。是否侵害專利之認定,關鍵在於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之「物品」或其使用之「方法」是否落入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發生專利侵權糾紛時,當事人將進行專利侵權鑑定以利確認侵權行為是否成立。
專利侵權鑑定流程如下:
一、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及技術內容:
專利侵害之鑑定必需先解釋申請專利範圍(Claim Construction),並解析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以合理界定專利權範圍。同時,亦必需解析待鑑定對象之技術內容。
二、比對申請專利範圍及技術內容:
(一)解析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
(二)解析待鑑定對象之技術內容
(三)解析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待鑑定對象之技術內容後,即需依順序進行比對如下:
A.基於全要件原則(all-elements rule / all-limitations rule),判斷待鑑定對象是否符合「文義讀取」
˙「全要件原則」,係指請求項中每一技術特徵完全對應表現(express)在待鑑定對象中。
˙在本層次之審查中,即在確認解釋後的申請專利範圍中之技術特徵的文字意義是否完全對應並表現在待鑑定對象中。
B.基於全要件原則,判斷待鑑定對象是否適用「均等論」
˙「均等論」:
即基於保障專利權人利益的立場,避免他人僅就其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稍作非實質之改變或替換,而規避專利侵權的責任。
由於以文字精確、完整描述申請專利範圍,實有其先天上無法克服的困難,故專利權範圍得擴大至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的均等範圍,不應僅侷限於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範圍。
待鑑定對象符合「文義讀取」,而被告主張適用「逆均等論」時,應再比對待鑑定對象是否適用「逆均等論」:
˙逆均等論(又稱「消極均等論):
即為防止專利權人任意擴大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範圍,而對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範圍予以限縮。若待鑑定對象已被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範圍所涵蓋,但其是以實質不同之技術手段達成實質相同之功能或結果時,則阻卻「文義讀取」,待鑑定對象並未落入專利權(文義)範圍。
˙若待鑑定對象適用「均等論」,且被告主張適用「禁反言」或「先前技術阻卻」時,應再比對待鑑定對象是否適用「禁反言」或「先前技術阻卻」。(被告可擇一或一併主張適用禁反言或先前技術阻卻,判斷時,兩者無先後順序關係。)
I、禁反言(又稱「申請歷史禁反言):
即為防止專利權人藉「均等論」重為主張專利申請至專利權維護過程任何階段或任何文件中已被限定或已被排除之事項。
申請專利範圍為界定專利權範圍之依據,一旦公告,任何人皆可取得申請至維護過程中每一階段之文件,基於對專利權人在該過程中所為之補充、修正、更正、申復及答辯的信賴,不容許專利權人藉「均等論」重為主張其原先已限定或排除之事項。因此,「禁反言」得為「均等論」之阻卻事由。
II、先前技術:
涵蓋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則為優先權日)之前所有能為公眾得知之資訊,不限於在何地、何種語言或任何形式(如:書面、網路、口頭、展示或使用等)。先前技術屬於公共財,任何人均可使用,不容許專利權人藉「均等論」擴張而涵括先前技術。因此,「先前技術阻卻」得為「均等論」之阻卻事由。
(1)若待鑑定對象適用「禁反言」或「先前技術阻卻」二者或其中之一:應判斷待鑑定對象未落入專利權範圍。
(2)若待鑑定對象不適用「禁反言」,亦不適用「先前技術阻卻」,則應判斷待鑑定對象落入專利權(均等)範圍。
若待鑑定對象適用「均等論」,且被告未主張適用「禁反言」或「先前技術阻卻」時,應判斷待鑑定對象落入專利權(均等)範圍。
3. 專利鑑定服務流程
4.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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