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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設計專利
參考資料:
https://ipkmdata.tipo.gov.tw/ipkm-web/country/15/
https://ipkmdata.tipo.gov.tw/ipkm-web/country/15/menu/3/regulation#_ftn5
目錄
1. 歐盟設計簡介
2. 歐盟設計申請程序及所需文件?
3. 申請歐盟設計的費用?
4. 結論
1. 歐盟設計簡介
(1)種類
歐盟設計包含註冊式設計(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RCD)以及非註冊式設計(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UCD)。歐盟智慧財產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受理註冊式設計申請,並對其進行審查與註冊。
歐盟設計需具備新穎性以及獨特性:
A.註冊式設計
- 新穎性:指該設計在註冊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前沒有相同的設計被公開於公眾。
- 獨特性:指該設計在註冊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前給相當認知的使用者(informed user)的整體印象必須不同於曾被公開過的設計。
B.非註冊式設計
- 新穎性:指該設計首次向公眾公開前沒有相同的設計被公開於公眾。
- 獨特性:指該設計給相當認知的使用者的整體印象必須不同於曾被公開過的設計。
*備註:
- 當申請註冊的設計在申請前十二個月內被設計者或其繼承者,或是被從設計者或其繼承者處得知該設計的第三者所公開揭露的話,該被公開的設計並不會使該申請註冊的設計不具備新穎性以及獨特性(又稱優惠期)。
- 優先權:共同體設計規則規定了申請人若於「巴黎公約」會員國或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成員中已正式地提出設計申請,就同一設計,自首次申請之申請日起算六個月內申請歐洲設計註冊時可享有優先權。此外共同體設計規則亦規定了註冊式設計可享有一種展覽優先權(Exhibition priority),在官方認可的展覽會第一次展示日期的六個月內申請歐洲設計註冊時可享有優先權。
*設計保護範圍:
經歐盟智慧財產局註冊的註冊式設計,其在整個歐盟內均為有效。對其決定不服者得向歐盟智慧財產局的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由上訴委員會獨立審判;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不服者可向普通法院上訴;對普通法院的判決不服者可向歐洲法院上訴。
相較於向歐盟內多個國家申請國家設計,歐盟註冊式設計具有在整個歐盟範圍內提供單一法律制度管轄和統一保護的優點,且向歐盟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式設計可以歐盟二十四種官方語言的其中一種來遞交申請文件,可大幅節省翻譯和文件管理的成本。
英國脫歐後,至2020年12月31日的過渡期內,歐盟法律(包含歐盟設計制度)仍適用於英國。從2021年1月1日起,歐盟設計制度下的註冊式設計(RCD)、非註冊式設計(UCD),以及經由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途徑(海牙協議)指定歐盟保護的設計將不在英國國內受到保護,如於2021年1月1日起,若有新的設計想要在英國受到保護,須獨立向英國的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
(2)締約國:
共同體設計規則(Community Design regulation, CDR, (EC) No 6/2002)是歐盟國家關於歐盟設計的共同規範,歐盟國家目前有奧地利(Austria)、比利時(Belgium)、保加利亞(Bulgaria)、克羅埃西亞(Croatia)、塞普勒斯(Cyprus)、捷克(Czechia)、丹麥(Denmark)、愛沙尼亞(Estonia)、芬蘭(Finland)、法國(France)、德國(Germany)、希臘(Greece)、匈牙利(Hungary)、愛爾蘭(Ireland)、義大利(Italy)、拉脫維亞(Latvia)、立陶宛(Lithuania)、盧森堡(Luxembourg)、馬爾他(Malta)、荷蘭(Netherlands)、波蘭(Poland)、葡萄牙(Portugal)、羅馬尼亞(Romania)、斯洛伐克(Slovakia)、斯洛維尼亞(Slovenia)、西班牙(Spain)以及瑞典(Sweden)等27國。
2. 歐盟設計申請程序及所需文件?
歐盟設計的註冊申請,分為經由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的途徑或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的途徑:
(1)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途徑:
歐盟智慧財產局途徑的歐盟設計註冊申請程序在歐盟智慧財產局中主要包含了「受理與形式審查」以及「實體審查」:
資料來源:https://ipkmdata.tipo.gov.tw/ipkmweb/country/15/menu/2/regulation
A. 受理與形式審查:
(a) 申請人資格:任何個人或公司。若是非歐盟的申請人,且在歐盟無住所、營業所、真實有效的工業或商業機構,則必須要指定代理人辦理除了申請送件以外的所有程序。
(b) 申請語言:可使用歐盟的任一種官方語言提出申請,但需另指明一種歐盟智慧財產局的官方語言(英、法、德、義或西班牙語)作為第二語言,第二語言需和申請的語言不同。
(c) 送件方式:親自送件、郵寄或電子送件等方式向歐盟智慧財產局遞交申請文件,也可以將申請文件提交給成員國的中央工業財產局。
(d) 申請文件:需包含黑白或彩色表示設計的圖樣或照片外,另須包含符合有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如果有委任)的身份證明、申請語言規定、簽名、產品指示與產品的長清單等強制性的需求項目,如有需要主張國際優先權或展覽優先權,即需含有國際優先權或展覽優先權請求、解釋設計的說明敘述、羅卡諾分類號(Locarno Classification)、設計者的引用或延遲請求等可選擇的部分。
(e) 多重申請:多個設計(數量無限制)可包含在同一件的註冊申請,其中各個設計會被分開審查以及可以分開行使權力。多重申請較各個設計分別申請有較低註冊費與公告費總和的優點。各個設計的外觀、本質或目的也不必彼此相關,但每個設計的所有者必須相同,設計的數量也不能與設計的視角數量相混淆,每個設計必須要有適當的(圖形)表示,以及每個設計必須僅屬於羅卡諾分類中的同一類。雖然多重申請中各個設計會被分開審查,但多重申請中對各個設計審查的准予註冊或核駁的決定會一併同時做出,也就是說即使多重申請中某部分的數個設計沒有不予註冊的理由,但在有不予註冊理由的其他數個設計沒有被審查認定准予註冊或認定核駁之前,審查員也不會對沒有不予註冊理由的某部分的數個設計做出准予註冊的決定。
(f) 繳交規費:註冊費、公告費、延遲公告費、多重申請的附加註冊費、多重申請的附加公告費以及多重申請的附加延遲公告費必須在遞交註冊申請時繳納。
B. 實體審查:
若歐盟設計的註冊申請通過形式審查,接下來的實體審查僅會審查申請註冊的設計是否符合設計定義以及是否違反公共政策和道德倫理。
一旦歐盟設計的註冊申請通過實體審查,審查員再次確認文件內容符合要求且規費均已繳交後,該歐盟設計就會進行註冊與公告。
(2) 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途徑:
世界智慧財產組織途徑是一種基於海牙協議的國際設計註冊制度。海牙協議締約國的國民或在海牙協議締約國中有住所或真實有效的工業或商業機構的申請人,可以世界智慧財產組織國際局的官方語言(英、法或西班牙語)向世界智慧財產組織的國際局提交國際設計註冊申請,繳交基本費、公告費與指定費等規費,並指定歐盟智慧財產局為指定局。世界智慧財產組織國際局會對該國際設計註冊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在滿足形式審查的要求後於國際設計公報(International Designs Bulletin)中公告該國際設計註冊,並以電子通訊方式通知歐盟智慧財產局。
之後,歐盟智慧財產局會對該國際設計註冊申請進行實體審查(即審查是否符合設計定義以及是否違反公共政策和道德倫理),而不會再對其進行形式審查。若實體審查有不予註冊的理由,歐盟智慧財產局必須在國際設計公報公告該國際設計註冊後6個月內通知世界智慧財產組織國際局。此外若是非歐盟的申請人在歐盟沒有住所、營業所、真實有效的工業或商業機構,則會被要求在指定期限內委任代理人,若逾期未委任,歐盟智慧財產局會拒絕該國際設計註冊在歐盟的保護。歐盟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若沒有不准註冊的理由則會立即通知世界智慧財產組織國際局。如果世界智慧財產組織國際局在國際設計公報公告該國際設計註冊後六個月內沒有收到歐盟智慧財產局有不予註冊理由的通知,則該國際設計註冊自國際註冊日起享有與經由歐盟智慧財產局途徑註冊之設計相同的權利。
3. 申請歐盟設計的費用?
請參考下表:
(1) 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途徑的費用
參考資料:https://ipkmdata.tipo.gov.tw/ipkm-web/country/15/menu/3/regulation#_ftn5
(2) 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途徑的費用
參考資料:https://ipkmdata.tipo.gov.tw/ipkm-web/country/15/menu/3/regulation#_ftn5
(3) 其他程序費用
參考資料:https://ipkmdata.tipo.gov.tw/ipkm-web/country/15/menu/3/regulation#_ftn5
4. 結論
對於尋求建立和保護其設計專利的企業來說,申請設計專利將需要仔細規劃、深入研究和決定相關戰略。通過瞭解申請流程並在必要時利用專業指導,公司企業可以有效地保護其品牌形象並於充滿競爭力的歐洲市場中獲得更多商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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