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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
資料來源:IPKM智財保護資訊平台,https://ipkmdata.tipo.gov.tw/ipkm-web/country/15/
目錄
1. 在歐洲,什麼可以申請專利,什麼不可申請專利?
2. 歐洲發明專利申請程序?
3. 在歐洲申請發明專利所需的文件?
4. 在歐洲申請發明專利的費用?
5. 結論
1. 在歐洲,什麼可以申請專利,什麼不可申請專利?
(1)可申請專利者需為一「發明」
歐洲專利公約(EPC)並未對「發明」進行定義,但有提供不被視為發明的清單,如下所示:
◆ 發現、科學理論和數學方法;
◆ 美術創作;
◆ 計畫、規則、人類心智活動、遊戲或商業的方法以及電腦程式;
◆ 資訊表達。
以上不符發明意義之範圍,以歐洲專利申請案或歐洲專利所載申請專利之標的涉及上述標的或活動本身者為限。
另外,歐洲專利公約亦規定了下列三種法定不予專利的發明:
◆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植物或動物的品種,或生產植物或動物的主要生物學方法,但不包含微生物學方法;
◆ 對於人類或動物的外科手術或治療方法,以及對人類或動物的診斷方法。
(2) 需具「新穎性」
◆ 絕對新穎:
若一項發明不構成現有技術的一部分,則認為該發明具有新穎性。歐洲專利公約中採用絕對新穎的原則:在歐洲專利申請提交日期或優先權之前,包括通過書面或口頭描述、使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向世界上任何地方的公眾公開的所有內容,構成該歐洲專利申請的現有技術。
◆ 國際優先權:
歐洲專利公約規定,申請人若於「巴黎公約」會員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中已正式提出專利申請,就同一發明,自首次申請之日起算十二個月內於申請歐洲專利時可享有國際優先權。
◆ 擬制喪失新穎性:
若在歐洲專利申請提交日期或優先權日期之前有其他歐洲專利申請已提交,且該其他歐洲專利申請在該歐洲專利申請提交日期或優先權日期之後公開,則該其他歐洲專利申請的內容亦構成該歐洲專利申請的現有技術。
◆ 例外不喪失新穎性之事由(優惠期):
若在歐洲專利申請提交日期或優先權日期之前六個月內有1.他人從申請人處得知發明內容且違反申請人之意志的公開,或2.申請人或其前任權利人根據1928年11月12日於巴黎簽屬之「國際展覽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exhibitions)」(1972年11月30日修訂)範圍內的正式國際展覽中展示了發明的事實,上述兩種公開並不會使該歐洲專利申請喪失新穎性 (又稱優惠期)。
(3) 需具「進步性」
考慮到現有技術的水平,若該發明對該領域之人員而言非顯而易見的,則該發明具有進步性。
(4)需具「產業利用性」
◆ 若一項發明可在任何類型的工業中製造或使用,則應認為該發明可被產業應用。
◆ 歐洲專利申請案在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十八個月後會早期公開(避免企業重複投入研發及投資的浪費,並可使第三人得因發明技術內容之公開而獲得相關技術資訊,從事進一步研究發展),申請人亦可請求提早公開。
2. 歐洲發明專利申請程序?
(1) 歐洲專利
採用檢索與審查分離制度,歐洲專利局在收到合格的專利申請案與相關規費後,第一階段會先進行先前技術檢索,並將檢索報告與初步的評估意見提供給申請人,申請人可再依檢索報告的內容來決定是否要請求進行下一階段的實體審查。經歐洲專利局核准歐洲專利後,若欲進入各國生效,各國可要求專利權人提供官方語言的翻譯本以及相關規費,若專利權人逾期未提供或繳費,則歐洲專利在該國會被視為自始無效。
在歐洲專利核准公告後九個月內,除了專利權人外之第三人均可向歐洲專利局對該歐洲專利提出異議,異議的結果會對所有的成員國生效。在歐洲專利核准公告後九個月後,第三人僅可在各專利生效國內分別依各國的法律規定提出無效(撤銷)程序。專利權人可在取得歐洲專利權後至專利權期滿之間向歐洲專利局申請對自己的歐洲專利限制或撤銷,但在該歐洲專利有被提起異議的審理期間內不得申請限制或撤銷。對於歐洲專利局的決定不服者可以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其中歐洲專利局的決定包含了收件(受理)處、審查部門、異議部門和法律部門的決定。
(2) 歐洲單一專利
◆ 單一專利,即具有單一效力的歐洲專利,其在參與單一專利制度的成員國內享有相同的保護及同等的效力,該單一專利的限制、轉讓、撤銷或失效的效力及於全部參與國,但僅可在參與成員國的全部或部分的範圍內進行授權。
歐盟27個成員國之中有25國(除了西班牙、克羅埃西亞)參與單一專利制度加強合作,其中目前有批准並生效單一專利制度(Unitary Patent system)的成員國共17國,分別是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葡萄牙、斯洛維尼亞以及瑞典。換言之,單一專利的效力僅及於上述有批准並生效單一專利制度的17國。
◆ 申請流程—與歐洲專利相同
單一專利制度建立在歐洲專利公約的基礎上,因此單一專利在核准前的階段與歐洲專利完全相同,即申請人需向歐洲專利局提交歐洲專利申請,一旦該歐洲專利經歐洲專利局審查並核准,若欲取得單一專利的效力,申請人必須在該歐洲專利公告日起一個月內提交單一效力的申請,如滿足相關規定要求,歐洲專利局審查後即會授與單一專利,並登記於單一專利保護註冊簿。
◆ 單一專利之優點與缺點:
A. 優點:單一專利具有以一篇專利效力涵蓋複數國家,並獲得統一且地域廣泛保護的優勢,且相較於分別向歐洲專利生效的國家繳納各國規定的年費,單一專利的年費是向歐洲專利局繳納,在專利的管理與維護上將更加方便。
B. 缺點:單一專利的限制、轉讓、撤銷或失效的效力及於全部參與的成員國;歐洲專利的限制、轉讓、撤銷或失效的效力於指定國家生效後,是彼此獨立的。
3. 在歐洲申請發明專利所需的文件?
(1)申請書
(2)專利說明書
(3)申請專利範圍
(4)摘要
(5)必要圖式
(6)主張優先權者,須備齊優先權資訊及文件。
(7)其他規定文件
申請除了需提出文件外,同時需要繳納官方規費,基本申請費用包含專利範圍的15項請求項及35頁申請書,若超出以上範圍,則需要繳交額外費用。歐洲專利局會在接獲申請後,就申請人所提交之資料進行形式審查,檢查專利申請案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4. 在歐洲申請發明專利的費用?
請參考歐洲規費表。
5. 結論
歐洲專利申請需要仔細規劃、深入研究和決定相關戰略。通過瞭解申請流程並在必要時利用專業指導,公司企業可以有效地保護其品牌形象並於充滿活力的歐洲市場中獲得更多商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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