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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設計專利
依據台灣專利法之規定,申請設計專利,應就每一設計提出申請。外觀設計的設計人可以自行或經由委託專利師或專利代理⼈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專利保護之申請,經審查符合專利要件後核准公告給予專利權而享有在一定期間專有排他以保護其創作發明或研發成果的權益。
台灣專利制度除已廢除刑事處罰及異議外,設計專利尚至少具備以下的特點:- 先申請原則:即不論設計先後,同一設計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就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
- 一設計一申請原則:一件設計專利申請案,僅得就單一外觀應用於單一物品提出申請,即所謂「一設計一申請」。換言之,一設計揭露二個以上之外觀,或一設計指定二個以上之物品,原則上不得合併在一申請案中申請。
- 所謂「單一外觀應用於單一物品」,包括:(1) 變化外觀設計、(2) 成組設計等兩種特殊的申請態樣。
- 單一外觀,指申請專利之設計具有一特定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
- 單一物品,指一個獨立的設計創作物件,為達特定用途而具備特定功能者。
- 若物品之構成單元具有合併使用於該特定用途之必要性,得將該構成單元之組合視為一物品。
例如,錶帶與錶體、筆帽與筆身、瓶蓋與瓶子、茶杯與杯蓋、電話基座與話機、衣服暗扣等具有匹配關係之物品;成雙之鞋、成雙之襪、成副之手套等具有左右成雙關係之物品;成副之象棋、成副之撲克牌等具有整副設計關係之物品,均由複數個構成單元所組成,而構成一特定用途,由於各構成單元之間具有合併使用於該特定用途之必要性,故將所有單元所構成之整體視為一物品,符合一設計一申請之規定。
- 申請即審制;設計專利申請案一旦文件齊備而受理後,即刻直接進入審查階段;審委將就設計圖說的說明書及圖式所揭露物品之外觀審查,若違反一設計一申請致有申請專利之設計不明確的情形時,會以審查意見通知函通知申請人限期申請分割或修正說明書或圖式,或如符合「成組設計」之規定者,亦得修正為「成組設計」。屆期未申複、申請分割或修正者,會以違反一設計一申請之規定為理由,予以核駁。
- 公眾審查制:審定公告後,可在專利權有效期間內提起舉發。將提起異議與提起舉發法定事由結合,使民眾以單一舉發制度,提出行政救濟;
- 專利標示義務:專利權人或實施權人應在專利物品或包裝附有專利標示及專利權號數,如因未附如標示,致他人不知為專利品而侵害其專利權時,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但未獲專利權物品,不得任意標記專利標示。
專利類型 | 設計專利 |
保護對象 | 物品(包含物品之部分)之形狀、花纹或色彩或其结合,透過視覺要求之創作 |
實體審查 | 申請即進入實體審查程序 |
權利期限 | 申請日起算15年(自2019年11月生效) |
優先權 | 自最早優先權日起算6個月內 |
設計專利保護物件案例:
設計專利申請的手續,主要依照設計申請、形式審查、實體審查、公告之順序進行。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五年屆滿。
1. 申請
- 申請新型專利,原則上須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等必備文件及證明文件兩種類。前者為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後者如身份證明文件、委任狀、優先權證明文件等。
- 必備文件提出之後,才能確保申請日,並進入下一階段程序。
2. 形式審査
- 申請書及說明書、圖式等製作須符合專利法之規定。
- 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 代理人之資格與權限。
- 創作人及申請人是否合乎規定。
- 是否繳納規費。
- 優先權主張期限為6個月。
3. 實體審査
- 滿足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 產業利用性。
- 新穎性。
- 創作性。
- 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衍生設計之申請日,不得早於原設計之申請日。
- 下列各款,不予設計專利: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純藝術創作、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物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 說明書及圖式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 先申請主義:相同或近似之設計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設計專利。
- 應就每一設計提出申請。
- 補正之中文本,不得超出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
4. 公告
- 核准審定書送達起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
- 自公告日起給予設計專利權。
- 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五年屆滿。
5. 再審査
- 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申請再審查。
6. 分割制度
依據台灣專利法之規定,申請專利之設計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設計時,申請人得為分割之申請。實務上,分割之申請包括下列情況:
(1) 不符合一設計一申請:申請專利之設計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設計而不符合一設計一申請規定者,申請人得申請分割以克服之,例如:
- 申請專利之設計包含二個以上之外觀或二個以上之物品,而不符合一設計一申請時;
- 以二個以上之物品申請成組設計,該構成物品不屬於同一類別,或習慣上非屬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而不符成組設計之定義;
- 一申請案中有二個以上相同或近似之設計,若為相同設計,僅能申請其中一設計,其餘設計應刪除;若為近似之設計,應擇一申請,其餘設計可分割並改請為「衍生設計」。
(2) 已符合一設計一申請:
申請專利之設計已符合一設計一申請,但原申請案之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內容實質上得為二個以上設計時,申請人得將申請時在說明書或圖式有揭露之設計,就其中一個或多個設計分割,而為另一件或多件申請案。例如:
- 申請時圖式之「參考圖」所明確揭露之另一物品或另一設計;
- 申請時圖式所明確揭露之其一組件;
- 與原申請案不同範圍之主張內容,且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之揭露內容所支援,例如將圖式中的部分實線改成虛線,或將部分虛線改成實線之主張內容。
惟,設計分割案仍須符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之標準。
此外,關於分割時點,依據台灣專利法,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于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為之。此外,設計專利尚未准用發明專利於核准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分割之規定。亦即,原申請案核准後,或再審查審定核駁後,均無法再提分割。申請人若有意分割,應把握申請案審查期間,提出分割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