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

 
    發明專利申請的手續,主要依照申請、程序審查、早期公開、實體審查、公告之順序進行。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1. 申請
  • 申請發明專利的必要文件

  • 申請發明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 說明書及必要之圖式若以外文本提出,在智慧財產局規定的期限內必須提交已翻譯好之中文說明書。

圖例: 

 
2. 程序審查
  • 申請書由智慧財產局所指定的格式及份數提交。
  • 申請書及說明書、圖式等製作須符合專利法之規定。
  • 提交的證明文件必須是正本或是可證明與正本相同之副本。
  • 申請日之認定。
  • 申請人是否合乎規定。
  • 委任狀是否註明代理人之權限及文件送達之地址。
  • 是否繳納規費。
  • 其他審查。
 
3. 早期公開
  • 智慧財產局在申請日(或優先權日)翌日起18個月後公開。
  • 申請人可以申請提早公開。
  • 若在申請日起15個月內撤回申請案,或有關國家安全機密、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申請案則不予公開。
 
4. 實體審查
  • 申請日後3年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申請。
  • 公開後,如有非專利申請人為商業上之實施者,智慧財產局得依申請優先審查之。
  • 台日間已試行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劃。
  • 發明專利申請案違反以下規定者,不予專利權:違反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及單一性;發明內容未充分揭露,及申請專利之發明不符合專利要件等。
  • 當申請案有不予專利之場合,則會發給核駁審定書。
 
5. 公告
  • 核准審定書送達起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
  • 自公告日起給予發明專利權。
  •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6. 再審查
  • 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備具理由書,申請再審查。再審查時,應指定未曾審查原案之專利審查人員審查。  

7. 延長
  •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 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者,其於專利案公告後取得時,專利權人得以第一次許可證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並以一次為限,且該許可證僅得據以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一次。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為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發明之期間;取得許可證期間超過五年者,其延長期間仍以五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