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的專利制度與台灣不同,分別由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負責歐洲專利的申請,以及歐盟智慧財產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負責歐洲設計專利部份。
主管機關 | 歐洲專利局(EPO) | 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 |
專利類型 | 發明專利 | 設計1 |
保護對象 | 排除不予專利事項後的任何領域技術之發明並具備新穎性、進步性且適合產業應用者。 | 產品整體或其一部的外觀特徵,尤其包括產品本身的線條、輪廓、顏色、形狀、紋理和/或材料以及其裝飾,共同構成之產品的整體或部分外觀者。 |
保護期限 | 自申請日起20年 | 自申請日起25年 |
國際優先權 | 最早優先權日起12個月內 | 最早優先權日起6個月內 |
實體審查 | 最遲至收到檢索報告後6個月內2需提出實審請求 | 形式審查完畢即進入實體審查 |
國際申請 | PCT | 海牙協議 |
其他 | 可申請歐洲單一專利3 (Unitary Patent) | |
附註:
1.此處之設計專指註冊式共同體設計(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RCD)
2.即使申請人於收到檢索報告前已請求實審,收到檢索報告後仍需回覆EPO並請求續行實審,逾期未回覆則該申請案將會被視為撤回。
3.於2023年6月1日生效,經由歐洲專利局註冊的單一專利,在批准並生效的成員國間具有相同的保護以及同等效力,目前單一專利的效力僅及於下列17個成員國,分別是: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葡萄牙、斯洛維尼亞以及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