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


 

歐洲的專利制度與台灣不同,分別由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負責歐洲專利的申請,以及歐盟智慧財產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負責歐洲設計專利部份。

 

主管機關

歐洲專利局(EPO)

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

專利類型

發明專利

設計1

保護對象

排除不予專利事項後的任何領域技術之發明並具備新穎性、進步性且適合產業應用者。

產品整體或其一部的外觀特徵,尤其包括產品本身的線條、輪廓、顏色、形狀、紋理和/或材料以及其裝飾,共同構成之產品的整體或部分外觀者。

保護期限

自申請日起20

自申請日起25

國際優先權

最早優先權日起12個月內

最早優先權日起6個月內

實體審查

最遲至收到檢索報告後6個月內2提出實審請求

形式審查完畢即進入實體審查

國際申請

PCT

海牙協議

其他

可申請歐洲單一專3

(Unitary Patent)

 


附註:

1.此處之設計專指註冊式共同體設計(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RCD)
2.
即使申請人於收到檢索報告前已請求實審,收到檢索報告後仍需回覆
EPO並請求續行實審,逾期未回覆則該申請案將會被視為撤回。

3.
202361日生效,經由歐洲專利局註冊的單一專利,在批准並生效的成員國間具有相同的保護以及同等效力,目前單一專利的效力僅及於下列17個成員國,分別是:
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葡萄牙、斯洛維尼亞以及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