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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專利
目錄
1. 什麼可以在美國申請為植物專利?
2. 美國的植物專利申請流程?
3. 植物專利申請可能遭拒絕的原因?
4. 美國植物專利之審查流程及審查所需時間(自申請日起算)?
5. 美國的專利申請費用?
6. 什麼是資訊公開聲明?
7. 結論
1. 什麼可以在美國申請為植物專利? 凡發明或發現,並以無性生殖方式繁殖任何具區別性且新穎之植物品種的發明人(或發明人的繼承人或受讓人),由美國政府核准授予該發明人植物專利,惟該植物新品種不包含以塊莖繁殖的植物、或於非栽培環境(uncultivated state)下發現的植物。發明人獲得植物專利後,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專有排除他人以無性生殖方式繁殖、販賣、或使用該植物之權利。
- 須為一有生命之植物有機體,其性狀(characteristics)由單一或若干基因組合或基因型(genotype)所表現,以無性生殖方式繁殖,但不能以「製做」或「製造」方式取得。
- 包含植物之突變芽(sport)、突變種、雜交種及基因改造種(transformed plants);變種和突變種可能是自發或誘變產生;雜交種可能是天然的,或從育種計劃或來源體細胞(somatic in source)產生。植物突變種雖可能是自然產生,但必須於栽培場(cultivated area)發現,才符合授予植物專利的要件。
- 藻類及大型真菌視為植物,細菌則否。
2. 美國的植物專利申請流程? 申請者應該熟知該植物的各項性狀,且必須確定該植物具穩定性。申請流程可分為兩個階段:
發現階段,涵蓋了新穎植物的鑑定。這階段係於栽培場進行,可能包含了對某已知品種的植物在單一作物栽培情形下(monoculture)產生的異型株(offtype)、或是對於所選取自發或誘發產生的突變種、或是對於育種計劃中經由雜交(cross)產生的後裔中傑出的個體,進行鑑定或確認。
以無性生殖方式繁殖植物,測試該申請專利範圍之植物之穩定性,並確定該植物所具備之獨特性狀,並非因為疾病、感染或暴露在試劑之下所造成的暫時性外觀變化,亦非因植物的基因型改變所致。
*在提出植物專利申請之前,必須完成以上兩個階段。發明人必須是發現或鑑別出該植物者,且需以無性生殖方式繁殖該植物,並觀察足夠時間,確認複製子代的所有性狀與其植物母株完全相同。由於申請專利範圍尚未成熟,且不符法規要求,倘於第二階段完成之前即提出專利申請,該專利申請將會被駁回。
3. 植物專利申請可能遭拒絕的原因?美國專利商標局常見的3大專利駁回原因,分述如下:
- 顯而易見性:專利局將對現有技術進行檢索,即對發明或類似發明的任何先前公開。如果發現現有技術,專利申請可能會被駁回。
- 缺乏新穎性:發明必須具有新穎性,才有資格獲得專利。如果發明先前已經公開或已經在使用中,專利申請可能會被駁回。
- 未充分公開:專利申請必須包括對發明及其工作原理的詳細和完整的描述。如果申請缺乏詳細或不清楚,專利局可以駁回該申請。
4. 美國植物專利之審查流程及審查所需時間(自申請日起算)?早期公開、自動實質審查制:
(1) 早期公開:自發明或植物專利提出申請的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不論其是否已被核准,均將該發明內容刊登於發明公開公報。
(2) 自動實質審查:美國專利商標局對於提出申請的發明或植物專利申請案,自動對其是否符合新穎性、非顯著性、實用性、單一性等專利要件進行實質審查。經實質審查未發現有不合專利要件的情形時,該發明或植物專利即可被核准。
(3) 審查時間:約12-18個月作出審查決定。
5. 美國的專利申請費用?
6. 什麼是資訊公開聲明(IDS)? 申請人有義務提交一份資訊揭露聲明書(IDS),其中包含可能影響所申請發明專利性的任何資訊。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所有參與申請過程的個人也有此義務。需要揭露的資訊種類繁多,包括但不限於現有技術。這項義務一直持續到專利被授予或申請被放棄為止。未提交IDS可能導致專利隨後被宣佈為不可執行(unenforceable)。
如果在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或在第一次主管局行動之前提交 IDS,則無需繳納政府費用。但是,如果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在申請前三個月以上就知道 IDS 中的信息,或者該信息以前被外國專利局引用過,則必須支付額外費用。
7. 結論 美國植物專利申請需要仔細規劃、深入研究和決定相關戰略。通過瞭解申請流程並在必要時利用專業指導,公司企業可以有效地保護其品牌形象並於充滿活力的美國市場中獲得更多商業機會。憑藉美國專利高效的申請制度、健全的法律系統和在亞太地區的戰略定位,美國仍然對欲建立和保護其植物專利的企業極具吸引力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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