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海關提示保護登記


參考資料:
˙財政部關務署 海關配合執行保護智慧財產權邊境管制措施https://web.customs.gov.tw/singlehtml/740
˙國內外商標布局策略指南1020版 九、海關的提示保護措施,
file:///C:/Users/LD/Downloads/%E5%9C%8B%E5%85%A7%E5%A4%96%E5%95%86%E6%A8%99%E5%B8%83%E5%B1%80%E7%AD%96%E7%95%A5%E6%8C%87%E5%8D%971020%E7%89%88.pdf

目錄
1. 海關配合執行保護智慧財產權邊境管制措施—商標權
2. 海關配合執行保護智慧財產權邊境管制措施—著作權
3. 海關配合執行保護智慧財產權邊境管制措施—專利權
4. 其他—光碟製造機具及光碟
 
海關配合執行保護智慧財產權邊境管制措施:
1. 商標權
(1) 權利人申請查扣制度:
商標權人依商標法第
72條至74條及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規定,對輸入或輸出侵害其商標權之物在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後,可申請海關查扣。另被查扣人得提供與上開保證金二倍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請求海關廢止查扣。
 
(2) 權利人申請提示保護:
商標權人依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2條及第3條,可於商標權期間內,向海關提示相關保護資料,經海關登錄智慧財產權資料庫之機制,海關會依職權對進出口貨物進行監控,發現侵權物品會主動通知商標權人。
 
˙如何申請提示保護?
商標權人向關港貿單一窗口申請提示保護時,應以一商標註冊號數為一申請案,檢具申請書及下列資料:
(一)足供海關辨認真品及侵權物特徵之文字說明

(二)足供海關辨認真品及侵權物特徵之影像電子檔(例如真品、仿品或真仿品對照之照片或型錄等),且影像內容應為經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項目。

(三)商標權證明文件

(四)聯絡方式資訊。

(五)商標權人委任代理人辦理者,應檢附載明代理權限之委任書
 
輸入或輸出的貨品侵害註冊商標權時,可以通知海關,海關依職權會執行邊境保護措施,更多資訊請撥海關免付費單一服務電話 0800-005-055,或參考財政部關務署網站。
 
2. 著作權
(1) 權利人申請查扣制度: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依著作權法第91之1及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規定,對輸入或輸出侵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在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保證金後,可申請海關查扣
 
(2) 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5173
 
3. 專利權
(1) 權利人申請查扣制度:
˙專利權人:
專利權人依專利法第97之1條至97之4條及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規定,對進口之物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者,在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後,可申請海關查扣

˙被查扣人:
被查扣人得提供與上開保證金二倍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請求海關廢止查扣
 
(2) 司法查扣:
專利權人依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第 2點規定,主張特定之進出口貨物侵害其專利權,經向法院聲請禁止該貨物進出口而獲裁判准許者,海關應於收受法院之執行通知後協助執行。
 
4. 其他
光碟製造機具及光碟邊境查核制度:光碟管理業務及查核作業實施要點第19點及20點。
˙參考法規:
光碟管理業務及查核作業實施要點第19點:
十九、邊境查核光碟製造機具之範圍,包括輸出入製造光碟之射出成型機、模具、製造母版之刻版機及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機具,貨品號列,依國際貿易局之公告。前項之執行程序為海關依出進口人檢附國際貿易局核發之輸出入光碟製造機具申報備查文件,予以辦理通關。出進口人未檢具申報備查文件時,海關得於其具結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補辦登記後,准予通關,並將出進口通關資料函送國際貿易局處理(副知光碟小組及關稅總局)。退運退關時,海關亦應通知。
 
光碟管理業務及查核作業實施要點第
20點:
二十、邊境查核光碟之範圍,包括以製造機具產製之預錄式光碟及以燒錄機重製之光碟,預錄式光碟之貨品號列,依國際貿易局之公告。但復運出口之光碟,不在此限。出口人輸出預錄式光碟,應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經海關查獲未壓印者,由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辦理,並於處分確定後,將處分書影本函送光碟小組依光碟管理條例處理(副知關稅總局、智慧財產局及國際貿易局)。惟鑒於進口母版有無來源識別碼並無強制規範,預錄式光碟若以進口母版壓製,可能並無母版碼,出口人於申報出口時,應於出口報單上正確申報來源識別碼模具碼中之壓印標示(IFPI)及事業代碼;無來源識別碼者,應申報「無來源識別碼」。但經海關查明屬復運出口者,不在此限。經海關查明出口預錄式光碟未申報來源識別碼或申報不實者,應移請國際貿易局依貿易法辦理(副知關稅總局、智慧財產局及光碟小組)。前二項之執行程序如下:
(一)輸出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之已錄製著作內容之光碟,經海關查獲者,貨物暫不放行,並取樣送智慧財產局協助認定(副知關稅總局)其係以製造機具所產製或以燒錄機重製。智慧財產局收到海關函文及貨樣時,應於文到翌日起五個工作天內,將認定結果以書面傳真通知海關(應先以電話回復),並副知國際貿易局及關稅總局。海關則依下列方式辦理:
1.以製造機具產製者,海關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轉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沒入其光碟,並由光碟小組、智慧財產局依有關規定處理。2.以燒錄機重製者:
(1)智慧財產局若同時認定其有涉嫌仿冒情事之虞,且海關經查其有虛報貨名情事者,則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以罰鍰及沒入其光碟,若無虛報貨名情事者,經海關通知著作權人於三個工作日內辦理保全措施,或依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一及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向海關提供相當於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保證金申請查扣,著作權人屆期未辦理者,海關准予放行。(2)智慧財產局若無法同時認定其有涉嫌仿冒情事之虞,海關得憑出口人具結無仿冒情事後,准予放行。事後智慧財產局應繼續查證有無違反著作權法情事,並將查核結果通知海關。(二)輸出非屬邊境查核光碟範圍之貨品,其為銷售及貿易所必須隨貨附送介紹產品型錄、操作說明及驅動程式等之光碟片,應於出口報單載明。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未超過每單位一片者,得逕由海關查核後放行;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每單位超過一片,經國際貿易局核准者,海關憑國際貿易局核准文件放行。(三)海關接獲密報或發現可疑光碟出口案件,或雖經海關查驗已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但涉嫌虛偽標示者,海關應檢樣送智慧財產局協助認定(副知光碟小組、關稅總局),因飛機班次、船期所限或其他原因無法及時完成認定時,海關得依出口人具結無仿冒情事後,先予放行。智慧財產局認定結果,應通知海關(副知關稅總局)及國際貿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