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

 
    新型專利申請的手續,主要依照申請、程序審查、形式審查、實體審查、公告之順序進行。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1. 申請
  • 申請新型專利的必要文件
  • 申請新型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圖例:
 
2. 程序審査
  • 各式申請書類是否為智慧財產局所規定的格式。
  • 各式申請書、說明書類及圖式是否符合專利法規定。
  • 證明文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律效力。
  • 申請日之認定。
  • 創作人及申請人是否合乎規定。
  • 代理人之資格與權限。
  • 是否繳納規費。
  • 相關文件之補正期間可延展,期限最長為6個月。
 
3. 形式審査
  • 是否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
  • 是否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 是否非單一性。
  •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者。
  • 修正是否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者。
 
4. 公告
  • 核准審定書送達起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
  • 自公告日起給予新型專利權。
 
5.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 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公告後,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 有非專利權人為商業上之實施,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者,專利專責機關應於六個月內完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 審查内容為新穎性、進步性、先申請主義。
  • 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因行使專利權所致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其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且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