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專利

  

  中國大陸關於知識產權的最高主管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CNIPA)),主要職責為負責知識產權的工作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統一集中管理,包括研究、草擬與指導商標、專利法律、法規、規章、方針、政策工作並貫徹執行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最初於1984年3月12日頒布並於1985年4月1日開始施行;現行法為2008年修正版本,2020年修正版本於2021年6月生效。

 
一、專利的類型:

依據中國專利法,中國專利有三種類型,分別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一)發明專利
:係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之新技術方案。
   (二)實用新型專利:係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所提出之實用的新技術方案。
   (三)外觀設計專利:係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

發明、實用新型以及外觀設計三種專利類型之異同,詳如以下比較表所示。
 

 
         

附註:
  • 自2021年6月1日起,外觀設計保護期限延長至15年。
  • 可以外語提出PCT國際申請,但須於國家階段提出簡體中文之譯本。
  • 自2022年5月5日起,中國正式加入海牙體系,其他簽約國之外觀設計申請時可依海牙協定一併指定中國申請,反之亦然,需注意於申請提出後不可再行增加指定國家。

二、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一)發明和實用新型

  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A. 新穎性:
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公眾所知的現有技術;亦未以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之申請日為基礎,而申請在前但公開在後的相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即,無抵觸申請之情事)。
 
* 新穎性判斷原則
  •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者;
  • 在中國大陸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者;
  • 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者;
  • 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內容者。
B. 創造性(進步性):
指與現有公眾所知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C. 
實用性(產業利用性)
  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二)外觀設計
外觀設計專利應當具有新穎性。
A. 不屬於公眾所知的現有設計;亦未以該外觀設計申請日為基礎,而申請在前但公開在後的相同外觀設計。
B. 
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