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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意匠
日本意匠(設計專利)主要是用於保護:物品(包含物品之部分)之形狀、花紋或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可引起美感的創作,但是,不保護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型及純藝術創作;又,日本意匠(設計專利)保護標的還進一步包含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等圖像設計。所以,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型及純藝術創作不是日本意匠(設計專利) 之申請標的。
另外,日本還採用「秘密意匠制度」,申請人可以請求在意匠登錄日起三年內不公開而保持秘密的狀態,但,申請需要在申請時另外繳交「秘密保持」官費(規費)。
日本意匠(設計專利)制度簡表專利類型 | 意匠 |
保護對象 | 物品(包含物品之部分)之形狀、花紋或色彩或其結合, 透過視覺可引起美感者 |
權利期限 | 自申請日起25年 |
國際優先權 | 最早優先權日起6個月內 |
實體審查 | 由特許廳主動進行實體審查 |
年費 | 核准後繳納第1年年費,之後逐年繳納 |
其他 | 申請人可提出「秘密意匠」的申請 |
※申請日為JPO收到申請文件的收件日;即,JPO現場提交日、電子送件日、或申請文件送到JPO的收件日,非指郵寄之郵戳日期。 一、日本授予意匠(設計專利)權的條件(1)《意匠法》規定的保護客體:物品(包含物品之部分)之形狀、花紋或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可引起美感者。
(2) 具備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創作性。
(3) 未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者公共衛生之虞。
(4) 非重複授權。
(5) 並非是為了確保某功能特有的外觀設計。
二、日本意匠(設計專利)的保護對象:
三、日本不授予意匠(設計專利)權的因素
1. 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者公共衛生之虞
依據日本意匠(設計專利)法之規定,意匠(設計)即使符合專利三性,若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者公共衛生」之虞者,依法仍不得准予專利。
又,在日本《意匠法》及相關專利審查基準沒有特別說明「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妨害公共衛生」的具體態樣,但實務上通常是指下列行為態樣:
(1) 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專利本身或實施專利將違反公序良俗或一般道德觀念之情形,例如:毒品服、偽鈔製造機等。
(2) 妨害公共衛生:實施或使用專利將產生影響區域內人體健康或對人體產生危害之狀況,例如:碳疽熱之散佈法、病毒炸彈等。
(參照2009年,日本東京,「專利審查基準規定及實務」研討會資料)
四、日本意匠(設計專利)的申請流程
五、日本意匠(設計專利)的相關修法要點1.擴大保護對象:其保護對象由圖像記錄或顯示在物品的圖像擴大至物品中未記錄、未表示的圖像或建築物外觀、室內設計(裝潢)的設計等,以因應網路雲端服務及物聯網之發展現況,因於網路發達之社會中,圖像設計將不只侷限在特定物品之上,且修法前的《意匠法》將其保護之對象限縮於動產之物品,然而,建築物外觀、室內設計之設計不僅可以突顯商家店面之獨特性,甚至還可衍生出品牌形象,故此次修法也將不動產之設計納入了保護範圍。
(如:學校、商業用建築)一併納入其保護範圍。
2.關聯意匠制度的修正:提交關聯設計(関連意匠)的申請期限從原本主設計(本意匠)的註冊日起8個月內,延長至主設計申請日(出願日)起10年內,使得同一人能在較長的期限內,對於複數個相近的設計進行申請,可視為放寬先申請原則要件的特殊態樣。其中,該關聯設計也由僅限於與主設計相關聯的設計放寬至與其他關聯設計相近而與主設計不近似之關聯設計。
3.變更意匠權的存續期間:意匠權之存續期間由自登錄日起算20年延長至自申請日起算25年。
4.簡化意匠登錄申請之手續:允許多個意匠於同一申請書中一起申請,然而此修正僅係程序上之簡化,於意匠申請過程進行實體審查或意匠登錄時,仍是針對該多個意匠單獨進行。此次修正還廢除了物品的分類,使意匠專利能更有彈性地描述物品的名稱。
5.擴大間接侵權的涵蓋範圍:將「以迴避為目的刻意將侵權品分成各構件進行製造與輸入」的作法,視作間接侵權之行為,藉此防止極有可能導致侵權之不法行為。
意匠專利及海牙設計專利申請程序之電子化:為簡化程序,將意匠專利及海牙設計專利申請案的授權通知書,改以國際機構的電子方式進行遞送,取代以往郵寄的方式,藉此因應因新冠病毒蔓延時,暫時停止服務的郵寄業務。
對專利權(特許/實用新型/意匠)之放棄程序,不需經過非專屬受權人的同意,但仍需專屬授權人或值權人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