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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設計專利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專利制度的國家之一。美國專利法所規定的專利種類分為發明專利、設計專利及植物專利。
最早的《美國專利法》是在1790年4月10日通過的,其立法依據是1787年9月頒定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1條第8款第8項:「國會有權藉由保障著作人及發明人在有限的時間内對其作品和發明享有排他權,以促進科技與實用技藝的發展」。
現行的《美國專利法》是1952年制定完成的。
《美國發明人保護法》是在1999年11月29日美國總統柯林頓簽署的,主要將不公開審查制度改為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等。
美國發明法案修正美國法典第35卷是在2011年9月16日通過並自2013年3月16日生效,將美國專利制度從「先發明原則(First to invent)」修改為「發明人先申請原則(First inventor to file)」。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成立於1802年隸屬於國務院管轄,直到1925年更改為商務部的下屬機構直到今日,主要負責掌握全國專利申請、審查及核准手續等。
美國設計專利制度簡表
申請種類 | 設計申請、國際申請 |
保護年限 | 自公告日起15年 |
可授予專利之類型 | 任何發明有關製造物的新穎、獨創和裝飾性的外觀設計者,均可按照美國專利法所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取得對於該項外觀設計的專利權 |
非屬設計專利類型 | 1.製品的設計如果是以物品的功能作為訴求重點時,則因其欠缺裝飾性的特徵 2.若不具備獨特性或可區別性形狀或外觀,亦因其欠缺裝飾性的特徵 3.設計係模仿著名或自然界中已存在的事物或人物 4.若被認為對種族、宗教、性別、道德團體或國籍有冒犯時,亦屬不適格的設計專利 |
優先權 | 6個月 |
公布時間 | 核准後公告 |
審查制度 | 申請即審制(申請後直接進行實體審查) |
專利要件 | 裝飾性、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 |
美國設計專利申請程序1.國內申請案
美國國內設計專利申請的簡要流程,如下圖所示。
設計係透過視覺訴求具體實施或應用於製品上的裝飾特徵所構成,因此,設計主要是表現在物品的外觀上。
美國設計專利申請標的可以是物品之外觀構成或形狀、或應用於物 品上的表面裝飾、或物品之外觀構成及其表面裝飾之組合。物品的表面裝飾設計不能脫離物品而單獨存在,而表面裝飾設計的圖樣必須是清楚明確的,且可應用於製品之上。
USPTO為執行與專利相關之職責,申請人提出申請案後USPTO直接進行審查,依據審查結果對應地對於受專利保護之申請決定是否授與專利權。
美國專利法規定,任何人創作具新穎、原創及裝飾性的製品設計,凡合於本法所規定之專利要件者,得授與設計專利。設計專利僅保護製品之外觀,至於結構性功能或實用性功能,不予保護。
向美國申請設計專利時,申請人應敘明並提交以下列舉的基本文件書類、以及繳納相關規費:
(1) 前言,敘明申請人的姓名、設計名稱、及簡要說明可具體實施該設計之物品的性質及其用途;
(2) 圖式說明;
(3) 特性說明(非必要);
(4) 申請專利範圍(至少一項以上,單句為之);
(5) 圖式或照片;
(6) 具法律效力的宣誓書或聲明書。
(7) 需依規定繳交申請費若申請人屬於小實體(獨立發明人、小規模事業、或非營利團體組織),申請費則減半。請至USPTO下載設計專利申請指南及申請表。
(資料來源(1):https://www.uspto.gov/patents/basics/apply/design-patent)
(資料來源(2):https://www.uspto.gov/patents/apply/forms)
另外,在接收到設計專利的審查意見後,申請人可以依據需要而提出CA、DA、CIP。
2.國際申請案
國際設計專利申請的簡要流程,如下圖所示。
(1) 依海牙協定申請
申請人可以基於例如海牙協定透過在協定簽約會員國提出申請,申讓該設計專利申請得以在其他的數個協定簽約會員的國家或國際組織間同樣地獲得設計專利保護機會的一國際註冊體系。
亦即,申請人能夠簡單地依據海牙協定向設置於WIPO所屬會員國家的任一國際局提出一件工業設計專利國際申請案,經由單一申請程序讓申請人在所需要之締約國取得專利保護的機會。又,因為只須通過一次的國際申請,就可以依據各國規定經由實體審查或形式審查而同時在數個國家取得保護,所以,可以免除到各國申請之複雜程序,使得後續管理程序更為簡單方便。
在向WIPO國際局提出國際設計專利申請時,申請人必須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提出,當國際公布日起12個月內,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必需發出審查意見。
關於海牙協定相關資訊,請至USPTO下載,連結網址如下:https://www.uspto.gov/patents/initiatives/hague-agreement-concerning-international-registration-industrial-designs
(2) 依巴黎公約申請
依據巴黎公約向美國USPTO提出設計申請的簡要流程,如下圖所示。
3.設計專利申請的加速審查途徑
加速審查的適用資格和優先審查大同小異,設計專利申請案適用於加速審查,但是,植物專利申請案及RCE申請案不適用加速審查。
加速審查之注意事項如下:
(1) 申請案件的獨立項不得超過 3 項;總項數不得超過 20項;也不得包含任何多項附屬項。
(2) 若發明可以實質關於包括:改善環境品質、有助於能源開發或節約或反恐怖主義,在提出加速審查時,無須向USPTO繳納費用。
(3) USPTO 向大型企業(聘用員工人數達500人以上公司)收取的優先審查費用為140美元,小型企業(個人、聘用員工人數500人以下公司、非營利機構)和微型企業(發明不超過4件以及收入低於美國家庭收入平均3倍,且未轉讓或授權給收入高於美國家庭收入平均3倍的實體)則分別有50%和75%的費用折扣。
(4) 加速審查要求申請人對請求保護的發明進行審查前的檢索報告(Pre-Examination Search Document),並提交加速審查輔助報告(Examination Support Document)。申請人必須在審查輔助報告中包括訊息披露聲明(IDS),在其中引用被認為與每項請求項最為相關的參考文獻。此外,申請人必須指出在參考文獻中與所有請求項對應的內容,並詳細解釋為什麼認為該請求項相對於所引用的參考文獻具有可專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