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專利種類分為特許專利、實用新案專利及意匠專利。
主管機關 | 日本特許廳(JPO) |
專利類型 | 特許 | 實用新案 | 意匠 |
保護對象 | 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中具高度創作者 | 對物品的形狀、構造、裝置或其組合,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 | 對物品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組合,於視覺上可引起美感之創作 |
保護期限 | 自申請日起20年 | 自申請日起10年 | 自申請日起25年 |
國際優先權 | 最早優先權日起12個月內 | 最早優先權日起6個月內 |
實體審查 | 申請日起三年內, 任何人可請求實體審查 | 採形式審查,不進行實體審查 | 申請後由JPO主動進行實體審查 |
國際申請 | PCT | 海牙協議1 |
其他 | N/A | 可申請「技術評價書」 | 可提出「秘密意匠」申請 |
*備註:
1. 日本為海牙協定之締約國,其他締約國之外觀設計申請時可依海牙協定一併指定日本申請,反之亦然,需注意於申請提出後不可再行增加指定國家。
(一)國際優先權:
日本為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PCT)世界貿易組織(WTO)等國際條約的會員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人於日本以外之國家首次提出專利申請案後12個月(設計專利則為6個月)內向日本提出專利申請時,得依上述公約之規定,主張國際優先權。換言之,即要求以外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並以該日作為判斷日本申請案是否符合新穎性、進步性及先申請原則等專利要件之基準日。
(二)PCT進入日本國家階段申請案:
PCT進入日本國家階段的期限為優先權日起30個月,申請人得依PCT第1章或第2章的規定,選擇進入日本的國家階段,由日本特許廳進行實質審查,決定是否授予日本境內的專利權。
(三)發明專利審查流程-早期公開、請求審查制:
早期公開:自發明專利提出申請的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不論其是否已被核准,均將該發明內容刊登於發明公開公報。
發明專利申請人得於申請同時或申請日起三年內,繳納審查費,請求進行專利要件之實質審查,如經實質審查未發現有不合專利要件的情形時,該發明專利即可被核准;如逾期未請求審查,視同撤回發明專利之申請。
(五)審查時間:
(六)自動形式審查制:
1.新型專利審查流程:
◆形式審查:新型專利提出申請後,日本特許廳將自動對其進行形式審查,如未發現有不合形式要件的情形時,即核准該新型專利。
◆審查時間專利提出申請後,日本特許廳約4-8個月作審查核准決定。
◆快速核准:由於新型專利並不審查是否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等專利要件、因此核准率很高且審查快速,適合例如產品即將上市、產品生命週期短等需快速取得專利權的申請人提出申請。
2.設計專利審查流程-自動實質審查制:
◆實質審查:設計專利提出申請後,日本特許廳自動對其進行形式要件以及新穎性、創作性等專利要件之實質審查。經實質審查未發現有不合專利要件的情形時,該設計專利即可被核准。
◆審查時間:設計專利提出申請後,日本特許廳約1-2年作出審查決定。
(七)專利核准步驟:
專利申請經日本特許廳審查核准後,申請人應於收到核准審定書日起30天內繳納證書費及第1-3年年費(新型專利則於提出申請同時繳納),日本特許廳始予公告及核發專利證書,申請人自公告日起取得專利權。
(八)變動規費制:
官方各種申請規費、請求審查費、專利年費等採用變動規費制,隨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項數逐項收費。
日本特許廳僅接受日文或英文專利說明書。以英文專利說明書提出者,需於二個月內補送日譯本,並需繳納額外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