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專利



  依據台灣專利法之規定,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可以自行或經由委託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專利保護之申請,經審查符合專利要件後核准公告給予專利權而享有在一定期間專有排他以保護其創作發明或研發成果的權益。    
 
    台灣專利制度除已廢除刑事處罰及異議外,尚至少具備以下的特點:
 
  • 先申請原則:即不論發明先後,同一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就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
  • 發明早期公開制:除無應不予公開的情況外,專利申請案自申請次日起(或優先權日次日起)十八個月後公開;
  • 發明採實體審查制,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制,設計專利採申請即審制:自2002年10月26日起發明專利申請案須經申請實體審查方進行技術審查,若無人提出申請即不對該案進行實體審查,任何人得於申請次日起三年內申請實體審查
  • 公眾審查制:審定公告後,可在專利權有效期間內提起舉發。將提起異議與提起舉發法定事由結合,使民眾以單一舉發制度,提出行政救濟;
  • 專利標示義務:專利權人或實施權人應在專利物品或包裝附有專利標示及專利權號數,如因未附如標示,致他人不知為專利品而侵害其專利權時,不得請求損害賠賞。但未獲專利權物品,不得任意標記專利標示。
 
    台灣專利通常包括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等三大類。
 

 

附註:

1、自2019年11月起,設計專利保護期限延長至15年。
2、台灣非屬PCT締約國,但接受基於PCT申請案為作為優先權案,惟優先權主張期限視同國際申請案,發明及新型專利為申請後12個月。

    一般而言,「發明專利」是用於保護保護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新型專利」是用於保護對於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置的創作或改良;「設計專利」通常是用於保護對於物品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